德國津貼保險、性別化時間及階層化
女性、國家與社會政策
German
Pension Insurance,Gendered Times and Stratification
在福利國家比較分析研究的主流中,焦點多集中在階級、職業和地位,例如對德
國津貼制度的研究即形容其為「職業等級
相關的制度」,其目的在「所得的維持」,而非提供基本需求的滿足之保障,然而性別體系卻很少被主流分析所納入,諸如家庭系統、家務勞動、照護工作、、、
等,以及其對社會安全的貢獻,都罕見於主流分析中。
對性別的議題於福利國家的比較分析中並不多見,近年來才有一些關於老年女性
及其貧窮處境的研究出版,對於性別結構
和制度特色間的關連仍然是缺乏關注的,且多限於單一國家的分析中,作者所要提出的研究問題是對於老年所得維持的提供,是如何透過市場、國家、家庭之間相關
連的體系交互影響的,以及「功績制」應不只限於職業雇用,且家庭照謢工作亦包含在內,不同的津貼制度其依據不同(依需求、依公民身分、依職業),而提供基
本保障的津貼制度會較職業相關的津貼制度較少男性的偏見。
本文中作者處理了德國津貼制度的性別面向及「時間架構」對兩性之間差別的津
貼所帶來的效果,將之分為三點如下:
主流的理論分析多將焦點集中在金錢自國家及市場向個人的流動,但作者提出一
種嶄新的看法––時間是另一個重要的決定性因素,許多津貼制度的受益權係來自於時間的要求,
如最小工作時數、期間以及連續雇用期間,而這會影響到在市場、公部門、市民社會及家庭中的時間模式。
作者認為有兩種時間模式––男性的和女性的,而其組成係基於性別角色期待及勞力分化,一種是能依固定時
間行程,持續、全時、全生命周期工作的,另一種則是投注較多時間於無給的照護工作以及不連貫的雇用型態或兼職工時。
作者以「制度化的『性別時間』(institutionalized ‘gendered times’)」
的概念來分析時間因素是如何透過最小工時、繳費期間、連續受雇期間、、、等,而在保險受益權的獲得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德國的津貼制度中,「女性的時間
模式」因著強大的勞力市場利益糾結及對長期雇用的特殊要求而顯得特別不利,在社會安全制度中對兒童照護等工作不適切的認知,使得其制度中對婚姻給予額外的
獎勵,但卻對已婚但有全職工作的女性予以間接性的懲罰。
時間因素於德國的津貼給付制度中佔了很重要的地位,Plame(1990:55)區分了三種不同的津貼給付制度在取得完全津貼資格上的要求:
德國在第三類中是最為顯著的,要求45年的繳費期間,Wagner(1992)也區分了兩種體系(以雇用紀錄被津貼制度參考與否為標準),而德
國的時間政策存於許多的津貼法案中,如:
這些規則中的性別效應可以因行為模式的改變而改變,但作者在此所要提出的是
特殊制度特徵的關連效應。
德國對基礎強制津貼的資格取得限制了基本工作時數要求,其將每週工作少於15小時的兼職工作者給排除了,而這些大部分為女性。
德國津貼制度的法律係以男性典型的全職工作滿45年為假設而訂定的,而許多如照顧、兼職的工作則只能獲得較低的津貼。
構成德國「收入安全」津貼制度的哲學觀為津貼為個人生涯所得的替代,自1957年以來,津貼受益的依據轉換成
依有經濟活動的母群體的平均收入為淮,此舉雖然改善了老年人的貧窮,但老年貧窮的性別差異仍然存在,由於其仍緊扣著「工作功績制」及繳費期間和生涯所得,
故其仍具有津貼結構高度的不平等及性別階層化的特色。
表9.1列
出各津貼制度條件,表9.2則顯示48.1﹪的女性領取的津貼為「一般老年津貼(Normal old-age pension)」,要求5年的投保年限,而38.5﹪
的男性(特別是藍領階級)領取的是「失能津貼(Invalidity
pensions)」,同樣要求5年
的投保年限,但其追加條件為意外事故發生前三年連續的強制繳費期間,許多女性,尤其是因照顧兒童而中斷受雇者,便無法取得資格。
表9.1-津
貼型態及資格限制(Pension type and eliggibility
rules)
退
休型態(Retirement type) |
津
貼給付年齡(Pension age) |
給
付對象(For whom?) |
時
間要求(Time requirements) |
1.失能津貼(Invalidity
pensions) |
|
職
業或一般身心障礙受雇者 |
5年
投保期間;在意外事故發生的近5年中至少要有3年的強制繳費期間(5
years’ insurance;during
the last 5 years before the event of invalidity at least 3 years
obligatory contributions paid) |
2.失業提早退休(Early
retirement for unemployed) |
60歲 |
失
業者 |
在
近1年半中失業了1年;在近20年
中至少要有8年的強制繳費期間(One year unemployment during the last 1.5 years;at least 8 years’ obligatory
contributions paid during last 20 years) |
3.女性提早退休(Early
retirement for women) |
60歲 |
女
性 |
15年投保期間;在近20年
中至少要有10 年的強制繳費期間(15 years’ insurance;at
least 10 years’ obligatory
contributions paid during last 20 years) |
4.身心障礙受雇者彈性老
年津貼(Flexible
old age pension for disabled employees) |
60歲 |
身
心障礙受雇者 |
35年投保期間(35
years’ insurance) |
5.長期投保彈性老年
津貼(Flexible
old age pension for long insured) |
63歲 |
全
體受保者 |
35年投保期間(35
years’ insurance) |
6.一般老年津貼(Normal
old age pension) |
65歲 |
全
體受保者 |
5年
投保期間(5 years’ insurance) |
表9.2-1988年
依津貼型態、年齡及性別分類之新津貼受益人比較(New pension
beneficiaries in 1988,by pension type,age and sex)
津
貼給付年齡(Pension age) |
津
貼型態(Pension type) |
男
性津貼領取者100%(Male pensioners 100%) |
女
性津貼領取者100%(Female pensioners 100%) |
|
失
能津貼(Invalidity pensions) |
38.5 |
17.8 |
60歲或以上 |
失
業提早退休(Early retirement for unemployed) |
13.1 |
1.4 |
60歲或以上 |
女
性提早退休(Early retirement for women) |
|
30.5 |
60歲 |
身
心障礙受雇者老年津貼(old age pension for disabled employees) |
12.6 |
0.9 |
63歲 |
彈
性老年津貼(Flexible old age pension) |
17.9 |
1.3 |
65歲 |
一
般老年津貼(Normal old age pension) |
17.8 |
48.1 |
根據表9.3,
男性白領工作者平均保投年數較女性多10年(37.6-27.1=10.5),
而男性藍領工作者更多達14年(36.1-22.2=13.9)。
表9.3-1988年
男性及女性之平均投保年數(Average insurance years of
retired women and men)
|
平
均投保年數(Average number of insured years) |
領
取老年津貼全部人口中投保年數大於40年者之百分(Pensions based on more than 40 years’ insurance as
a% of all old age pension) |
||
藍
領津貼保險(Blue-collar pension insurance) |
白
領津貼保險(White-collar pension insurance) |
藍
領津貼保險(Blue-collar pension insurance) |
白
領津貼保險(White-collar pension insurance) |
|
女
性 |
22.2 |
27.1 |
8.0 |
19.0 |
男
性 |
36.1 |
37.6 |
52.8 |
57.4 |
在FRG裏,
男性於55歲時平均投保年數已達36年,而女性只有28年,
因此男性中有68.8%的人符合此條件,而女性只有21.9%符合35年
的投保年數要求,而在所有老年津貼制
度中,都要求35年
的投保年數,所以男性的受益人數比例至少是女性的10倍左右(參照表9.2,男性為12.6+17.9=30.5,
女性為0.9+1.3=2.2,男性/女性=30.5/2.2=13.86),1991年時有3/4的
男性領取年金者其投保年數超過30年,但是只有1/4的女性退休人員是等同如此的,在1992年時所有女性領取年金者的平均投保年數為21.6年,而男性為38.7年。
拫據表9.4,
可以看出有49%(41+8)的女性是在65歲或65歲
之後才退休的,而男性只有18%(16+2)是如此,其中「時間」
及「所得」因素具有決定性的效應,首先,
表9.4-1988年
退休之男性及女性之津貼給付年齡(Pension age of men and
women retiring in 1988)
津
貼給付年齡(Pension age) |
男
性領取津貼者100%(Male pensioners 100%) |
女
性領取津貼者100%(Female pensioners 100%) |
54或以下 |
17 |
8 |
55-59 |
15 |
7 |
60 |
22 |
27 |
61-64 |
28 |
9 |
65 |
16 |
41 |
65以上 |
2 |
8 |
女性在保險年數的累計上是較不利的,其
次,女性的低薪和退休後較低的津貼給付可能使女性選擇延長其工作年限,這可能造成的惡性環循是:女性可能因兒童照顧工作而退出勞力市場,因其薪資較低,損
失較男性退出要小,如此一來當女性欲重返勞力市場時,其所得薪資和投保年數都較低,又導致了較低的津貼給付。
通常這些差別會以行為模式的不同來解釋––女性的雇用中斷常常是因為其對家務工作的責任,而已婚女性及老年人對勞力市
場的貢獻是較低的,但Jill Quadagno指出美國
女性較無法去達成其津貼制度的要求並非只是其家庭和工作雙重角色的問題,同時也是政策決定的結果。
德國津貼制度中對雇用中斷的處理對男性比對女性要來得有利,例如戰爭中遭監
禁或放逐的時間亦被承認為投保年數,且以之前總體收入的90%計
算,其他如疾病、失能、復健、、、等適用,這些雇用中斷的形式是較偏向男性經驗的,而如「照護時間」這種較偏向女性經驗的則未被納入。
當雇用中斷的情形為女性的狀況時是如何來處理的呢?在以公民身分為基礎或殘
補式的體系中,提供了一般人皆適用的範圍,而在「功績制」的體系中,女性的雇用中斷年數多被排除,而另一種可能性則是授與育兒補助(childs credits)或照顧補助(care credits)。
直到1986年,
某些法定的「照護期間」才被承認在繳費期
間內,政府提供照護兒童的父親或母親津貼補助,其可以授與脫離受雇的任一方,但條例中有許多對母親繼續維持受雇不利之處,因其津貼繳費期間和育兒補助無法
並存,其中的兩難是不容許有工作的母親同時蓄積其津貼資格年數和育兒補助,其背後的信念為––「3歲
以下的兒童之母親應該待在家裏」,另外的批評則指出育兒補助並不足以補償較長的雇用中斷或兼職工作的津貼損失。
其他未被列入津貼法承認的「照護時間」近來有二點被提出,首先,兒童照顧期
間可被計入復健連結中斷期,而這可
能會構成那些中斷雇用的母親在領取「失能津貼」上的障礙(參照表9.1有
關失能津貼部分),相似的規則也應用在對其他障礙者的一般照顧上,例如若一位女性
為了照顧一位重度失能者而中斷或減少受雇時數,則她可以選擇繼續自付津貼保費或是連結其津貼紀錄中中斷的期間,而於此期間中是沒有津貼補助的,但是投保年
限的中斷可得部分的補償,雖然此二種形式都被引入德國的津貼制度中(1992),
但要以此評定德國的津貼體系也給予了「照顧期間」適當的法定地位仍是言之 過早的。
表9.5-1992年
男性和女性平均月領津貼給付金額(Average monthly
pensions paid to women and men in 1992) 單位:馬克(DM)
|
|
藍領津貼保險(Blue-collar
insurance) |
白領津貼保險(White-collar
insurance) |
||
|
|
個
人津貼(Individual pension) |
鰥
寡津貼(Widow/er pension) |
個
人津貼(Individual pension) |
鰥
寡津貼(Widow/er pension) |
前
西德(Old Lander) |
女
性 |
572 |
826 |
955 |
1147 |
男
性 |
1456 |
249 |
1989 |
398 |
|
統
一後(New Lander) |
女
性 |
819 |
479 |
839 |
472 |
男
性 |
1209 |
176 |
1255 |
197 |
表9.5中,
可以看出性別差異較職業的差異要大,以下整理之列出:
1.前西德藍領女性:前西德藍領男性=572/1456=39.3%
2.前西德白領女性:前西德白領男性=955/1989=48%
以上比較性別差異,得出結果女性領取的津貼給付金額分別為男性的39.3%和48%。
3.前西德藍領男性:前西德白領男性=1456/1989=74%
4.前西德藍領女性:前西德白領女性=572/955=60%
以上比較職業差異,得出結果藍領工作者領取的津貼給付金額分別為白領工作者
的74%和60%。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在前西德性別的差異是較職業的差異要來得大的,而在前東德
的性別差異為:
5.前東德藍領女性:前東德藍領男性=77.7%
6.前東德白領女性:前東德白領男性=76.8%
可以看出前東德的性別差異是較小,但仍然是顯著的。
於1992年
德國統一後,男性平均保險年數為45.1年,而女性為30.4年,(前西德時代男性為38.7 年,女性為21.6年,
差距較大),雖然前東德女性的所得也是較低的,但由於前東德高低薪資的差異是較小的,故在統一後,德國的津貼給付金額差距仍是較前
西德時代要小的。
若我們同時審視平均津貼給付金額和不同社經階層的津貼分佈,我們會發現德國
津貼制度的地位維持效應是更為嚴密
的(參照圖9.1),有超過50%的前西德藍領女性每月領取津貼給付低於DM500以下,而
女性欲超過DM1500是極為困難的,但多數男性卻位於此
層
級,雖然前西德白領女性只有25%低於DM500以下,但其主要仍集中在DM1000上下,女性的低保險津貼給付是德國津貼體系的特徵,而此導致財
政對單 身男性及平均所得稅(means-tested)
收入支持的依賴,統一後的德國明顯的特徵是職業的差異很小,而性別的差異也較前西德時代縮小,女性約較男
性1/3的津貼給付,女性的津貼給付集中在DM500-1000,而男性則集中在DM1000-1500。
以上顯示了性別差異較職業差異要大,但接下來將婚姻因素亦納入考慮,如此會
有更完整的分析,家庭地位對解釋階級和性別差異是另一重要的變項。
社會權以多種方式和家庭地位產生連結,(如結婚、同居等),而女性主義取向
的福利國家分析要問的是社會權如何去建構女性對於男性的依賴或獨立?
早期津貼給付水準較低,人們必須靠繼續工作或家庭支持才能
補足生活所需,對許多年老的女性而言目前仍是如此,但只有少數低於貧窮線以下的男性才有相同的遭遇,市場對女性勞動力的依賴時間較男性勞動力要長,而那些
能夠以津貼為晚年生活主要收入來源的女性多半和其家庭地位有關,制度規則本身增強了一種「不是…就是…(either-or)」
的矛盾––依賴市場或婚姻––建立了一種對已婚女性受雇的障礙,且偏好依賴婚姻來獲得晚年時的收入安全。
保險津貼不包含任何「依賴扶養者津貼補助(dependency allowance)」,津貼受益端視個人於勞力市
場中的表現如何,而不把任何其對家庭的責任列入計算,津貼法唯一直接和婚姻相關的是「遺屬津貼」(未婚
或同居者不具資格,再婚者則資格失效,並重新計算,若離婚後則並非所有權利中止),德國的「離婚寡婦津貼」是基於婚姻而來的,一個離婚的女性比起從未結婚
的女性是受到更好的照顧的。
1911年寡婦津貼初被引入德國時,帶有階級化的成
分,1957年廢止此階級化的部分,而使藍、白領階級的女
性對此津貼資格取得皆轉為與投保的男性有關,形式上平等的原則亦被延伸至遺屬津貼中,但是除了一
些小小的差異,其他大致差不多,遺屬津貼還是基於女性對婚姻的依賴的假定,這些自始以來的結構並沒有太多的改變––依賴市場或婚姻仍為基本的規範,而制度設計亦靈巧地透過私法及社會安全制度
糾纏在一起。
寡婦津貼資格標準很寬鬆,45歲
以上的寡婦可領取已故配偶60%的津貼,45歲以下者可領取25%,
個人有額外收入者則津貼酌量減少,今日(1992)個人每
月收入超過DM1125者,則津貼給付減少40%。
在德國統一後,若一個寡婦可以領取個人津貼再加上寡婦津貼,則其超過老年平
均收入的比例藍領者為37%,白領者為36%。
拫據表9.5,
我們可以比較前西德領取寡婦津貼與否之間的差異,整理如下:
7.藍領未領取者:藍領領取者=572/572+826=41%
8.白領未領取者:白領領取者=955/955+1147=45%
我們可以得出結果,未領取寡婦津貼者,其津貼收入在藍領和白領階級中,分別
為領取寡婦津貼者的41%和45%,也就是說,藍領階級及白領階級領取了寡婦津貼者其津貼收入較未領取
者分別多了59%和55%。
因此這種階層化效果(結果與否)成了結過婚和單身老年女性的區隔線,最佳的
狀況為自己有高收入的寡婦,最差的狀況為藍領單身女性,而此差異對於缺乏適當工作及缺乏與有保險的男性的關係之女性而言是更大的。
若我們認為社會權的顯著標準為個人可以自外於市場的力量而獲致基本的生活水
準需求滿足(即去商品化),則「女性時
間」就是問題所在,社會權應該以其是否能提供女性自其薪資或社會安全制度的受益權中獲致適當的收入來評估,即使其是在養育兒童或擔任其他照顧工作時亦同,
對家庭的仰賴是種予盾的社會安全制度,其以著不同的步調威脅著兩性,福利國家如何以「時間政策」去勒緊或放鬆此連結是跨市場和家庭二分領域的研究主題之
一,且將性別視為一階層化的面向。
本章對制度化的性別時間的分析顯示了將「制度結構」視為影響兩
性在津貼領取上階層化的解釋性因素,資格規範是極偏頗地基於男性的生命周期而對「女性時間」不利,婚姻仍是女性晚年安全很重要的來源,社會權和「照護時
間」的關連是極小化的,其和傳統的家庭模式則是關連較大的(如:3歲
以下的兒童之母親應該待在家裏),「照護時間」是絕對地私人化的,其提供和補償皆於家
庭或婚姻中,社會權是高度分歧的,若非自市場取得,便是來自家庭,對於那些恰好落在中間者,是沒有普遍性(或一般性)的社會權的,唯有國家平均所得給付可
為其最終的依靠而已。